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5號
債 權 人 王俊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翰興農產有限公司、鍾義雄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王俊凱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3月6日、113年3月29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釋明債權存在及何時向債務人提示支票,並陳報本件究係請求本票債權或其他債權,該通知已分別於113年3月8日、113年4月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