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促,188,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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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江柏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701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1%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7,199元,及自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3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8,457元,及自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2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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