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促,422,20240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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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22號
債 權 人 蔡旻軒
債 務 人 劉成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第一項「……民國1,120,90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2年9月5日……」。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第二項「……為依約清償,……」之記載,應更正為「……未依約清償,……」。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113年3月2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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