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促,4653,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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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5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偉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91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0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4,725元,及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0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3,860元,及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0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6,880元,及自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94%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3,144元,及自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5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4,725元,及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0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九、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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