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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86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許明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8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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