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促,4843,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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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43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東勢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木英 


債  務  人  黃語鑫即黃若語即黃伊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649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113年4月10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率標準機動計息,如遇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暨自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3.184%)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3.184%)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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