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債務人振瑋營造有限公司、林東良、林炳飛應向債權人連帶
- 二、債務人振瑋營造有限公司、林東良、林炳飛應向債權人連帶
- 三、債務人振瑋營造有限公司、林東良、林炳飛應向債權人連帶
- 四、債務人振瑋營造有限公司、林東良、林炳飛應向債權人連帶
- 五、債務人振瑋營造有限公司、林東良、林炳飛應向債權人連帶
- 六、債務人振瑋營造有限公司、林東良、林炳飛應向債權人連帶
- 七、債務人振瑋營造有限公司、林東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743,
- 八、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 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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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振瑋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東良
債 務 人 林炳飛
一、債務人振瑋營造有限公司、林東良、林炳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423,012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振瑋營造有限公司、林東良、林炳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7,278,400元,及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振瑋營造有限公司、林東良、林炳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747,236元,及自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振瑋營造有限公司、林東良、林炳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5,000,000元,及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振瑋營造有限公司、林東良、林炳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899,574元,及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1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振瑋營造有限公司、林東良、林炳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49,065元,及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8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振瑋營造有限公司、林東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743,960元,及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4%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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