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沈顯宜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