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執,17289,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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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289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燕聰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向鑑定單位臺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雲林辦事處洽繳鑑定必要費用,該命令業於113年5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其逾期未繳納該費用,致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司執字017289號 財產所有人:王燕聰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第一頁
雲林縣
口湖鄉
新湖
1207
6分之2

備考
調97年執全798號卷。
雲林縣
口湖鄉
新湖
1207-1
6分之2

備考
調97年執全798號卷。
(續上頁)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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