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賴彥秀
代 理 人 任秀妍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國際聯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健全通運有限公司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項第3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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