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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 住雲林縣○○市○○街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可資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本件相對人究有何將成為無資力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存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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