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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李坤龍
李志強
李坤燦
李浩惠
共 同
代 理 人 王漢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李賴雀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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