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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7號
聲請人吳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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