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救,6,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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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范亭河 Pham Dinh Ha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源騏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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