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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佳芬即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維多利亞國民小學
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維多利亞國民小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
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
非訟事件法第62條亦有明定。
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
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
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79)祕台廳(一)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維多利亞國民小學之董事長,為因應法人組織推動實際運作狀況,於民國112年11月25日經董事會議第六屆第8次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其章程名稱及章程第一條係將「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維多利亞國民小學」之名稱變更為「維多利亞國際學校財團法人」,章程第二條係將「雲林縣私立維多利亞國民小學」變更為「雲林縣維多利亞國民小學」,並提出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維多利亞國民小學第六屆第8次董事會議簽到表及會議紀錄影本、雲林縣政府112年12月19日府教國二字第1122458150號函、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修訂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惟聲請人所為上開變更,並非財團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事項甚明,亦無民法第62條、第63條適用之餘地。
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雲林縣私立維多利亞國民小學捐助章程名稱及第1至2條如對照表所示,即無由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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