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消債更,5,2024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楊雅斐
代 理 人 王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

附表:
㈠提出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自陳目前從事家庭理髮,請陳報是自行營業或受僱於他人?若是自行營業,請聲請人提出營業統一編號及每月營業額之相關資料,並請提出切結書;
若是受僱於他人,請陳報有無領取年終獎金或三節獎金?若有領取年終獎金或三節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
並請陳報每月薪資數額。
並提出自112年8月起至113年1月止之薪資所得數額之證明資料。
如有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
並請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暨「每月薪資數額證明書」(勿以聲請人之切結書代替之)。
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1年1月5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㈤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由保險公司出具』之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㈥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老農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㈨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㈩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如房屋租賃契約書、電信費用、水電費、加油費用之收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