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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李愈能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
附表:
㈠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民國113年2月1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之繕本或影本(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2項之規定),供本院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
㈡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㈣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㈤依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記載「聲請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個人任職商業登記事業負責人及經理人企業名錄上記載聲請人為「緯華企業行」之負責人,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即民國113年2月1日)回溯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請聲請人據實說明。
㈥聲請人曾擔任「緯華企業行」之負責人,請說明聲請日前5年內(即108年2月3日至113年2月2日)是否仍有營業?如仍有營業,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多少?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㈦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提出之切結書,自陳「自110年11月1日至今從事工地臨時工,每月收入約可得6,000元,因無固定雇主或工作地點,且所得收入皆為當天收工後領取現金,故無法提出薪資證明文件,恐口無憑,特立此書為證」等語,請據實說明聲請人工地臨時工之工作性質?請提出近3個月內之雇主、工作地點、內容、時段、每日工作時間、每月工作日數、計薪方式、如何領薪、薪水多少?當次領或月結?並提出雇主出具之工作證明書暨雇主之聯絡方式。
㈧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1年2月33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㈨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㈩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請聲請人陳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如租賃契約書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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