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消債聲免,2,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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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黃秀梅

相對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
代理人蔡政宏
相對人
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財育
代理人黃勝豐
相對人
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曹為實
代理人陳冠翰
相對人
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伍維洪
代理人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淑真
相對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相對人
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潘代鼎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統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蘭芬
相對人
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代理人陳奕均
相對人
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呂豫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今井貴志
相對人
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雨利
代理人何衣珊
相對人
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洪文興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施瑪莉
代理人傅國誌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黃秀梅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該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該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明定。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人因同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之總額已超過新臺幣(下同)328,968元,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應得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於民國111年5月16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不免責確定等情,有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
 ㈡本件聲請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時起至裁定不免責前,有固定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惟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1,174,986元,扣除必要生活支出509,928元及扶養費用336,000元後,仍有餘額328,968元,而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僅受分配13,399元等情,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認定在案。又聲請人主張其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向各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金額合計已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聲請人應清償之最低數額328,968元,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等情,亦據其提出ATM交易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第29-95頁),並有各債權人之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3-211頁),足認聲請人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冷明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梁靖瑜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公告債權比例
債務人依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數額(即328,968元×公告債權比例)(A)
債務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實際清償之數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29,530
8.25%
27,140
29,140
2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原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39,560
10.21%
33,588
33,588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2,806
1.54%
5,066
5,066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4,178
4.46%
14,672
14,672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8,266
2.57%
8,455
8,455
6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50,251
5.49%
18,060
18,060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50,067
8.35%
27,469
債權人與債務人已經和解,經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清償證明
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原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9,159
1.9%
6,250
6,250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2,429
5.02%
16,514
16,514
10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34,257
12.57%
41,351
41,351
11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87,796
5.66%
18,620
債權人與債務人已經和解,經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清償證明
12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67,078
4.14%
13,619
13,619
13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730,118
3.48%
11,448
11,448
14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568,218
2.71%
8,915
8,915
1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5,562
5.32%
17,501
17,501
16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18,479
5.33%
17,534
17,534
17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16,491
6.76%
22,238
22,238
1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1,721
5.35%
17,600
17,600
19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7,298
0.89%
2,928
2,928
合計
20,963,264
100%
328,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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