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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黃淑柳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名增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具狀追加請求醫療費用及交通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2,876元,應徵第二審追加之訴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63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林珈文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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