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繼,66,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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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66號
聲請人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法定代理人王鑫基
非訟代理人王俐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千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千元,而本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開庭時當庭諭命聲請人方面應於113年7月25日前補繳聲請費用1千元,聲請人已逾上開期限,仍未繳納聲請費用,有本院113年7月18日訊問筆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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