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紀美鈴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
同法第213條之1規定,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
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明揭法庭錄音之目的在輔助製作筆錄。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參諸前開規定之立法理由,可知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乃明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12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庭期開庭內容,被上訴人開庭自承關於考核表所載「重大具體事蹟」內容屬「想怎麼寫,就怎麼寫」,得證明相關案件其恣意濫用行為,故聲請交付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損害賠償之訴之當事人,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
惟聲請人上揭聲請意旨僅泛稱為瞭解開庭內容,被上訴人開庭自承關於考核表所載「重大具體事蹟」內容屬「想怎麼寫,就怎麼寫」,得證明相關案件其恣意濫用行為云云,既未敘明被上訴人究竟係於本院何次庭期曾「自承想怎麼寫,就怎麼寫」,亦未說明所謂相關案件所指為何,更未具體說明何以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難認聲請人已表明其所欲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何。
從而,本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與前開規定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秋如
法官 黃一馨
法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