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聲,6,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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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9號事件民國113年1月10日及112年度虎簡字第118號事件112年7月7日庭期之開庭影音檔(即法庭錄音光碟),惟無隻字片語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根據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楊昱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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