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補,115,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宏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安醫院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民事起訴狀附表各該「應付款項」欄所示之金額,及自各該「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各該「遲延利息」欄計算之利息,依首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加計原告請求之本金,及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一日按訴之聲明請求計算之利息,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535,484元【各該應付款項之訴訟標的金額詳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8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應付款項 利息起算日 遲延利息 訴訟標的金額 備註 A-1 250,000 起訴狀送達翌日 未約定 (年息5%) 250,000 A-2 250,000 起訴狀送達翌日 未約定 (年息5%) 250,000 A-3 250,000 起訴狀送達翌日 未約定 (年息5%) 250,000 A-4 250,000 起訴狀送達翌日 未約定 (年息5%) 250,000 B-1 487,996 112年12月10日 每日146.3988 503,075 B-2 487,996 113年1月10日 每日146.3988 498,537 B-3 487,996 113年2月10日 每日146.3988 493,998 C-1 136,500 112年12月10日 未約定 (年息5%) 138,426 C-2 18,000 112年12月10日 未約定 (年息5%) 18,254 C-3 184,080 112年12月10日 未約定 (年息5%) 186,677 C-4 646,063 113年1月10日 未約定 (年息5%) 652,435 C-5 417,000 113年1月10日 未約定 (年息5%) 421,113 C-6 716,104 113年1月10日 未約定 (年息5%) 723,167 C-7 8,832 113年1月10日 未約定 (年息5%) 8,919 C-8 210,300 113年2月10日 未約定 (年息5%) 211,481 C-9 675,607 113年2月10日 未約定 (年息5%) 679,402 合 計 5,535,484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