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補,190,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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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0號
受裁定人
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朱利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575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41,590元《即按被代位人即繼承人林明雅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繫屬時,其被繼承人林茂生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價額【計算式:15,707,952元1/5=3,141,5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然原告僅繳納6,610元,尚不足25,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劉興錫
附表:被繼承人林茂生所遺之遺產【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財產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財產數量
持分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9,495.02㎡
14661/45000
6,186,955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
280.30㎡
560,600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180.52㎡
4/10
49,101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182.58㎡
4/10
306,734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92.78㎡
4/10
155,870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84.18㎡
1/2
176,778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86.05㎡
421,645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8.63㎡
1/4
1,640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72.34㎡
1/4
88,617

10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934.99㎡
4/10
254,317

11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1,005.57㎡
4/10
1,689,358

12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339.86㎡
1/2
713,706

13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1,746.45㎡
3,318,255

14
房屋
雲林縣○○鄉○○村○○000號之2

122,800
稅籍編號:
00000000000
15
房屋
雲林縣○○鄉○○村○○000號(未辦理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

137,600
稅籍編號:
00000000000
16
房屋
雲林縣○○鄉○○村○○路000號(未辦理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

1,294,100
稅籍編號:
00000000000
17
投資
鴻廣服飾


134,182

18
投資
宜家居商行


95,694

合計
15,707,952

分割方式
按應繼分比例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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