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訴,157,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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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7號
原 告 楊森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一、李一、李二、李三、陳一、林一、周一、陳二、王一、林二、羅一、許一、羅二、李四、沈一、朱一、張

一、張二、翁一、吳二、廖一、王二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任何一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3,480 元【計算式:5,600元/㎡×(406.79+252.76)=3,693,48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

二、被告之姓名;並依對造人數提出記載內容完整之訴狀繕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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