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訴,46,2024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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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號
上訴人黃坤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佑逵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6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38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書記官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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