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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許○○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葉○○
訴訟代理人 洪晨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林○○、許○○、許○○、許○○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人許○○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為1分之1,而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遭被告等人之繼承人許○○侵害,爰依法訴請回復繼承權,並聲明:㈠被告應將被繼承人許○○所遺留如附表一編號9、10之土地,於民國107年2月8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繼承登記塗銷;
㈡被告應將如附表一編號11至15所示之股票、出資額給付予原告,並應偕同原告向附表一編號11至15所示之公司辦理前述出資額、股份之股東名簿變更登記為原告所有;
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094,9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故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4,257,15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7,488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於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且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附表一:被繼承人許育豪之遺產
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面 積
(平方公尺)
財產價值
(新臺幣/元)
1
屏東縣○○鄉○○段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
屏東縣○○鄉○○村○○路○○巷0○00號房屋
1/1
10,024,700
2
屏東鄉土地
1/1
4,240.67
4,240,670
3
屏東鄉土地
1/1
847
847,000
4
屏東鄉土地
1/1
115.88
347,640
5
屏東鄉土地
1/1
481.79
1,445,370
6
屏東鄉土地
1/1
726.45
2,179,350
7
屏東鄉土地
1/1
2,817.6
2,817,600
8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
5,994
7,192,800
9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1
4,655.88
7,914,996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1
3,607.25
2,597,220
編號公司名稱或發行公司
出資額或持股股數
財產價值
(新臺幣/元)
○○有限公司
2,400,000元
2,400,000
○○有限公司
200,000股(每股10元)
2,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11,500股(每股1,000元)
11,5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6,500股(每股1,000元)
6,500,000
○○有限公司
2,250,000元
2,250,000
備註:不動產財產價值部分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記載之核定價額;
出資額或持股股數依原告主張之價格計算。
訴之聲明第1項
附表一編號9所示土地價額7,914,996元+附表一編號10所示土地價額2,597,200元=10,512,216元
訴之聲明第2項
附表一編號11至15所示出資額或持股股數財產價值總額為2,400,000元+2,000,000元+11,500,000元+6,500,000元+2,250,000元=24,650,000元
訴之聲明第3項
原告主張金額為29,094,940元
合計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4,257,156元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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