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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李溪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曾聲請對被告李永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463,014元(含請求之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6,9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6,43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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