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陳浩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