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除,18,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捷佳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宜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五福事業有限公司 鐘淑錦 彰化銀行西螺分行 112年11月10日 12,569元 Q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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