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除,44,2024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簡如意即簡清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4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636
0000000
002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000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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