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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簡如意即簡清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4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636
0000000
002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000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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