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2號
聲請人六星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進財
訴訟代理人林桂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附表: | ||||||
編 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或到期日) | 票面金額 (新臺幣) | 支票號碼 | 備考 |
001 | 永鉅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福栓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 113年4月20日 | 128,195元 | CC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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