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除,52,2024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2號
聲請人六星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進財
訴訟代理人林桂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永鉅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福栓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113年4月20日
128,195元
C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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