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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號
聲請人王明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 ||||||
編 |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 張數 | 股數 | 備考 |
號 | ||||||
001 |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087-ND-0000000-0 | 1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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