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88,訴,35,2001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五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六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肆仟叁佰陸拾捌元,折合銀圓柒拾捌萬捌仟壹佰貳拾貳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柒仟捌佰捌拾貳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肆拾陸元,扣除已繳之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捌拾陸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參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興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