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89,訴,576,20010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七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玉燕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孝義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陸萬貳仟壹佰元,折合銀元貳拾捌萬柒仟叁佰陸拾陸元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柒拾叁元柒,折合新台幣捌仟陸佰貳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柒仟陸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婉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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