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0,小上,6,200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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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㈠上訴理由書狀,並依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
㈡前項上訴理由書狀應記載方式:
⒈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⒉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蔣得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韓乾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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