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0,訴,59,2001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號
原 告 雲林縣林內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丙○○、許麗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佩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俊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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