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0,訴,80,2001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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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泰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蔣得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韓乾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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