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0,重訴,15,200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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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螺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甲○○ 住
被 告 戊○○ 住
丁○○ 住
丙○○ 住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拾肆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拾參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婉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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