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九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張汶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瑞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丕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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