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0,重訴,24,2001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螺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玖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玖萬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貴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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