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3,再簡抗,1,200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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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簡抗字第一號
抗 告 人 丙○○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
日本院北港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港再簡字第二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之繼承系統表。

二、乙○○○之除戶謄本正本,暨其繼承人全體之戶籍謄本正本,倘僅提供一部分視為未提出。

三、系爭分割共有物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秋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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