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3,家聲,7,200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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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家聲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確定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大陸地區廣東省梅縣人民法院(二○○一)梅民初字第七○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乙○○間之婚姻關係,經大陸地區廣東省梅縣人民法院於西元二00一年七月十七日,以該院(二○○一)梅民初字第七○號民事判決離婚,並於西元二00一年十月三日確定生效,為此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經查,前揭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民事判決書、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廣東省梅州市公證處公證書、離婚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為證,足信屬實。

且上開判決係以「原告(乙○○)與被告(甲○○)認識時間非常短促,相互不甚了解,便倉促結婚,缺乏婚前感情基礎。

婚後,又由於相互生活習慣、性格不合而常產生矛盾,缺乏溝通,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

現原、被告分居已一年多時間,被告離意堅決」等為理由,判決准原告與被告離婚,核其判決尚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本件請求認可判決,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黃一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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