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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二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委員會武陵農場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八○八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經本院執行後,迄未起訴之事實,業經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八○八號假扣押事件、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九四○號假扣押執行事件等卷宗查核屬實。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趙思芸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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