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3,聲,72,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二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委員會武陵農場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八○八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經本院執行後,迄未起訴之事實,業經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八○八號假扣押事件、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九四○號假扣押執行事件等卷宗查核屬實。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趙思芸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順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