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3,聲,91,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一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螺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0九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八0六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面額共新台幣陸拾萬元,准以等值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提存物;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及第一百零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八0六號民事裁定,於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0九四號提存事件,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面額共新台幣六十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而聲請對相對人執行假扣押。

茲因上開公債業已到期,急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爰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請准以等值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代之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調卷審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秋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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