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11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卓宜蓁即卓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2 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裁定日期中關於「96年1 月2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1 月2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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