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7,消債更,161,2008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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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文勝
附表:
一、釋明債務人及其配偶莫金滿目前收入來源及數額,並提出證明資料及在職證明。
二、釋明其母江詹首華之扶養義務人為何?每人每月負擔之扶養費如何計算?
三、釋明債務人負擔之扶養費從何而來,如何支應?
四、釋明債務人未來消償債務之計劃,返還之成數、金額及金錢從何而來?
五、提出扶養子女支出之相關證明(如學費、營養午餐費收據、在學證明)
六、釋明有無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救助及期間、數額?七、提出積欠之信用卡金額之消費刷卡明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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