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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56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3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本院嗣於97年10月6 日將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規定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10日內就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債權人均不表同意,有各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之可決。
三、依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生方案及97年7月3 日之陳報狀所載,債務人尚有土地9 筆、汽車2 部,目前無正職工作收入,希望透過增加臨時性工作收入和子女就業後的收入來共同清償債務。
惟債務人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將來收入作為償債來源,要求債務人將來須有一定收入之望,始合更生程序,此為立法之本旨;
然本件債務人甲○○並無固定收入來源,已如前述,且其長女許琇惠(70年8 月3 日生)及次女許育榕(71年10月28日生)於96年度均無收入,有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稽。
而參女許伊伶(78年5 月30日生)尚在學中,債務人得否從其子女處取得固定收入以清償債務,尚非無疑。
四、債務人擁有土地9 筆、汽車2 部,業據債務人陳明在卷,並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足憑,而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為每3 個月清償5,031 元,清償比例為百分之24,償還金額成數過低,並非公允,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併予敘明。
五、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文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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