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7,除,132,20081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俊鋒興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 年3月31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9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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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                                                  97年度除字第13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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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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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芳勖企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97年1 月30日│117,000元 │0000000 │    │
│  │司法定代理人劉芳昇│斗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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